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

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104号房I座。
法定代表人:黄惠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韵
书 记 员 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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