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

3037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037号之一
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8日,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6.5元,由江苏旭升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俞鑫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