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17087号
原告:宁夏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