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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17087号 原告:宁夏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某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