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催字第69号
申请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4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39823号(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121500.00元。出票人: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XXX33,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7×××36,开户银行:工行陕西省西安长缨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