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301号

原告:***,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君山,成都市青羊区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燕祥,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第三人:贺永洪,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第三人:刘麒麟,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燕祥、贺永洪、刘麒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支付赔偿费用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燕祥、贺永洪、刘麒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汤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