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841号
原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4栋15楼15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丹绮,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308号。
原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因双方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对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四川中力恒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