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3财保9号
申请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12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春市明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工大道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834824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申请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明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春市明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明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春市明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