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12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512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价值6200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