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12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512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赣0323执558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