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12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512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804.5元。双方就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2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