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313民初1615号 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14712369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7AN4UX64。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赣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江西博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