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君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83号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君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君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君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申请费18630.21元,未履行案款。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