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2702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治安西路北侧经贸委宿舍二号楼二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