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1094号-1
复议申请人: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老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709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与***、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皖0124民初109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应解除对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账号为10×××98)账户的查封,其认为***起诉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系其单方杜撰,且案涉款项发生于被申请人***与***之间,与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故应解除对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转账行为发生于***与***之间,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与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复议人安徽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账号为10×××98)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