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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公司与某某建工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089号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某某家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第三人某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建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