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089号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宸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某某家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第三人某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建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