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0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泰安盛世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000元。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依法处置完毕。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16民初6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发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