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03民初1212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2621.9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以7802759.9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一至五年贷款利率4.75%上浮50%计算为2001011.46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银行一至五年贷款利率4.75%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6日为33304元。2、判令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250.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以尚欠的905467.32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为87568.80元;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6日为43714元。3、判令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31770.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保修金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3日为3136.4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6日,因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人承包建设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本项目为某某村农贸市场、附属用房及大门、旧农贸市场),签约合同价为15128971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周期为:(1)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3)剩余工程款等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完后贰年内付清,如贰年内无付清的剩余工程价款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等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依约建设完成某某村农贸市场并通过验收且交付给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该工程经财政审核后,核定价值为13854348.33元,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仅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51588.4元。经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催告后,其于2023年3月23日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138元,尚欠7412621.93元未付。
2019年7月15日,因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需要,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合同签约价为1006074.8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后,且承包人将全部备案材料交由发包人存档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2)预留工程核定总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缺陷责任期(壹年)满后(无息)付清等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依约完成建设义务,并且该项目已经通过验收合格交付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同时,经送审,该项目审定价值为1059020.62元。经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款后,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因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能依合同之约定支付工程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对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项诉求尚欠工程款的本金无异议,但是主张的利息标准有异议,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利息的起算点应该要从2021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而且标准计算标准只能根据LPR一年期计算,在2021年12月29日当时LPR是3.7%,因为没有达到5年期的标准,LPR只有一年期跟5年以上的,不存在1到3年,这个标准只能根据一年期的LPR标准上浮50%计算,而不应该是按照对方主张的4.75%上浮50%计算。2023年3月24日以后,也只能根据LPR上浮50%计算。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LPR是3.7%,过后都是3.65%。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工程保修金,由法庭依法核对,应该与事实出入不大,其他没有异议。
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记录、验收单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某某农贸市场建筑工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2023)漳证民内字第4749号《公证书》、业务回单,以证明2018年8月6日,因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人承包建设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本项目为某某村农贸市场、附属用房及大门、旧农贸市场),签约合同价为15128971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周期为:(1)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3)剩余工程款等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完后贰年内付清,如贰年内无付清的剩余工程价款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等等;该项目已经于2019年8月10日经验收合格;工程经审核,核定总价值为13854348.33元;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移交材料给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执;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公证方式向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催收工程款,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后,于2023年3月23日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91038元工程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建筑工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工程支付款申请表,以证明2019年7月15日,因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需要,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合同签约价为1006074.8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后,且承包人将全部备案材料交由发包人存档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2)预留工程核定总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缺陷责任期(壹年)满后(无息)付清等等;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已经于2019年9月10日经验收合格。该工程经审核,核定价值为1059020.62元;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2月16日向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且再次向其请款支付工程款。3、中国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表,以证明依据中国银行的公示,一至五年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4.75%。
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证据内容、证明内容均无异议,但是按照合同第25页12.4.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结算以及财政审核完成,而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后两年内付清,若两年内无付清的剩余工程价款,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一至3年期贷款。那也就是说,在这个工程资料归档两年内是不计利息的,超过这个期限的部分才计算利息。因为当年约定的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在那个合同实际履行到期之后,已经不存在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利率。那时候已经是LPR,在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只有一年期跟5年以上,本案不适合5年以上的标准来计算,所以只能按照一年期来计算。这个标准在2022年7月20日之前是3.7%,之后都是按3.65%来计算。2、对证据2无异议。3、对证据3,中国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表跟本案没有关联,目前只能适用LPR。
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1、证据2予以采信。2、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显示的是人民币贷款利率2015年10月24日,而案涉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8月6日和2019年7月15日,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18年8月6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某某镇某某村;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工程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15128971元;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剩余工程价款等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完后贰年内付清,如贰年内无付清的剩余工程款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按财政审核结算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等。附件3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2019年7月23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参加验收单位”一栏盖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2019年8月10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盖章确认项目内容为龙文区某某镇某某村农贸市场;开工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验收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为15128971元;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2019年12月27日,经审核,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的核定价值为13854348.33元。2019年12月28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和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档案文件的移交手续。2023年2月27日,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国内标准快递方式向漳州市龙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寄送一份《拨款申请书》,该《拨款申请书》记载:“我司承建的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于2019年12月27日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已归档完,结算价为13854348.33元,已收工程款6051588.4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7802759.93元……我司和贵单位已经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2020年1月21日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已经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现经我司核算,截至2023年2月27日,对于未付的工程款为:于2020年1月22日始至2023年2月27日,剩余工程款7802759.93元,利息为1916415.48元……。”2023年3月23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138元。
2019年7月15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工程地点为某某村;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工程总日历天数60天;签约合同价为1006074.8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后,且承包人将全部备案资料完整交由发包人存档后,发包人支付承保人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工程核定总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无息付清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为1年。2019年9月10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盖章确认项目内容为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为1006074.8元;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2021年6月3日,经审核,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的核定价值为1059020.62元。2022年2月16日,漳州市龙文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和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档案文件的移交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闽0603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640377.2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约定,至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应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40%,剩余工程价款等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完后2年内付清。在本案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按支付工程6051588.4元,尚欠工程款7802759.93元未付。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3日支付工程款390138元。故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尚欠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412621.93元未付,且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也认可尚欠工程款7412621.93元未付。故本院对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7412621.9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某村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完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按约定,剩余未付工程款为7802759.93元应于2021年12月29日前付清。根据约定,如2年内无付清的剩余工程款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但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周期为一年和五年以上。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3日支付工程款390138元,故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可依法要求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以工程款780275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支付以7412621.9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
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承认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027250.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以尚欠的工程款905467.32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为87568.80元;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款1027250.01元为基数,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返还工程保修金31770.6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保修金31770.61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且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经审核工程款为1059020.62元,根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核后,且承包人将全部备案资料完整交由发包人存档后,发包人支付承保人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预留工程核定总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无息付清。现旧农贸市场改造及室外配套工程的工程款履行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412621.93元,并支付以工程款780275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支付以7412621.9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
二、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250.01元,并支付以尚欠的工程款90546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即87568.8元;以尚欠的工程款1027250.0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31770.61元,并支付以工程保修金31770.61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42元,减半收取计42821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455.81元、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3365.1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漳州市龙文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