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民初158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哲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梅,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丰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明发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2TYU818。
法定代表人:林锦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男,住福建省龙海市,由福建省丰冠建设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丰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冠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被告丰冠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0年12月16日,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丰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丰冠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及丰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福建省丰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9026.39元,减半收取计9513.2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53.12元,减半收取计1726.56元,由福建省丰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育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