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1221号
原告:陕西恒升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原告陕西恒升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恒升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恒升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