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与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5483号 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