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221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交通建设公司水城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兴县路。组织机构代码:68016198-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00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6574-9,注册号:5202000000545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分公司、交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42655元,执行费14827元,受理费14878,共计127236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交通分公司、交通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交通建设公司水城分公司支付了其份额内的70万元,下欠572360元还未支付。本院对***、交通公司、交通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交通分公司、交通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和申请人***进行了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水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交通分公司、交通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