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0202民初336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595625元;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28日到被告唐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丰南区东华滨湖壹号院观澜听涛项目”工地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工资每天400元。2021年5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致腰椎体爆裂骨折且马尾神经损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唐山市丰南区医院住院治疗128天,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住院期间被告派人进行了护理。原告住院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民币4789元由原告承担的。2023年5月11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冀伤险认决字(2022)13020105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下达了(2023)冀02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3月19日做出唐山市劳鉴2024年001313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确认原告所受伤害为柒级伤残,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5月11日确认停工留薪期12个月,鉴定费600元是由原告负担的。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230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7810元、门诊医疗费4789元、住院伙食补助5120元、交通食宿费5000元、鉴定费6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59562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赔偿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30000元;
二、如被告唐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前述第一项调解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1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诉请原告***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