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0************117。手机:138*****551。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永泰中心3层全层。
负责人:黄志伟。
被申请人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支行(账号:430********052500590)内的存款人民币12700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27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支行(账号:430********052500590)内的存款人民币1270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
二、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不可撤销保单保函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茂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