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江源小区月光塘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609D。
法定代表人:付笑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东涛与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武东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