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

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与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315号
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金山扣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以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