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4371号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玉源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3271X1。
 法定代表人:王崎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诗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