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

泉州奥杰电梯有限公司与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1628号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玉源大厦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3271X1。

法定代表人:王琦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8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0226XG。

法定代表人:涂春辉,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泉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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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