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1628号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玉源大厦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3271X1。
法定代表人:王琦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8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0226XG。
法定代表人:涂春辉,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泉州**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泉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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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