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某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4民初3578号 原告: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正阳街。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某计生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市某计生中心支付设计费8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6月5日逾期利息为186,604.60元)共计1,011,604.6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市某计生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与市某计生中心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jz03-033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市某计生中心委托某公司为市某计生中心新建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总设计费为165万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附件约定,案涉协议某公司提供项目全部设计服务,市某计生中心按阶段付款。本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的设计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四个阶段的设计费占比总额分别是20%、30%、40%、10%。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方案设计基础上向市某计生中心提交了初步设计,该设计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专家评审审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7月7日下发《吉市发改投资审批发73号》文件,该文件终批准了某公司提交的项目初步设计,并要求市某计生中心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进行工作落实。至此,本协议已经履行至第二阶段,但市某计生中心至今未予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某公司曾多次催要合同款项,市某计生中心始终拖延支付。2024年4月19日某公司向市某计生中心法定代表人发送了催款函明确要求市某计生中心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设计费的要求,但市某计生中心始终未予回应。故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市某计生中心于2025年3月6日注销而不存在,故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某公司将市某计生中心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2元,退回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