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5367号
原告: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益田御水丹堤C区3栋4单元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仰天标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正阳街43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计1,270.00元,由深圳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