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502号
原告:吉林省建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G2栋3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街43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2)吉0113民初4195号。现吉林省建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建安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