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9433号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案件受理费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文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