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QEC9M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