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QEC9M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