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3328号
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829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铁投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天星镇滨江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3TA5L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铁投汇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5357.5元,由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