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5900号 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女,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宋某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58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