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11民初804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唐先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四清,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2元。由原告广州市众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