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2执保556号
申请人湖南正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组织机构代码:69400713-4。
法定代表人郑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织机构代码:74839077-4。
法定代表人**中。
依据本院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2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7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19430101410000001868)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中达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过伟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