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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初6208号之一
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萍,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第三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重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宇,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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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凌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春瑶
书 记 员 郭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