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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用地下水、未缴纳水资源费(税),依据《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两个月内向西安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取可证;核定当事人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9日取水量24813.23立方米,该部分水量依法向灞桥区税务局补缴水资源税(金额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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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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