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迅通(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5702253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3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申请人:XX(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草临路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6631511XXX。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西安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XX(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1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XX(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吴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2436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XX(西安)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吴XX名下银行存款3724360.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