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磐安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974号
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磐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磐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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