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讯通仓储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2418号
原告:西安xx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陕西xx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被告xx,二:(西安)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草临路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被告吴xx,三:,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xx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xxx公司、xxxxxxxxx公司、吴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xxxxxx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xxx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x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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