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5702253X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许XX。 西安X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1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7725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X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77255.8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