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4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峰会商业C-1-1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1090元(7109元/月×10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3712元(6714元/每月×8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2020年4月5日在被告处工作受伤。2020年9月30日被认定工伤,2020年11月18日被评为工伤九级。2020年12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现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赤松劳人仲调字(2020)356号仲裁调解书,在该仲裁调解书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一、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在松山区社保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立即全额转付给原告;三、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在松山区社保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全额转付给原告后,原告受伤部位以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被告无关,原告与被告所有劳动争议事项均已得到解决。根据该仲裁调解协议内容可知,原、被告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事项均已解决,现该仲裁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反悔又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