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633号之一
申请人: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峰会商业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172000元。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11000元。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475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172000元。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1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172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11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三、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