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092号
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满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震。
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军。
被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义。
被告:西安盛大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斌。
被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宝庆。
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盛大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