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2560号
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立案。
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混凝土费2916932.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3月1日的违约金40837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欠付费用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上款项暂计至2022年3月1日为3325303.8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因承建“紫薇花园洲二期Ш标段建安工程”施工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混凝土,被告未按照合同也读你干支付全部费用,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付原告291632.83元未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暂计至2022年3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08371元,为维护原告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应向甲方法人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的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双方合同签订的合同甲方即被告住所地为宝鸡市渭滨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宇
书 记 员 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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