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2民初291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冶,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塬村二组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砼罐车租金607099.65元、利息346492.79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自2013年至判决执行完毕日按建行快e贷利率分段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法律工作者案件代理费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员工。从2008年起,将自有的一辆商砼罐车(车号陕AXXX**,内部编号818号)租赁给被告。2012年以前,截止2017年7月,经公司财务部门结算单显示,公司计拖欠租赁总金额607099.65元。2021年1月,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向法人李建平催要六十万七千元租金,李建平明确表示同意支付。2021年12月,原告又通过微信找公司原出具上述计算单的会计确认了计算单的真实性。每年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不付。鉴于被告拖欠租金时间过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自述:其为被告公司员工,从2008年起,将自有的一辆商砼罐车(车号陕AXX**,内部编号818号)租赁给被告,截止2017年7月,经公司财务部门结算单显示,公司总计拖欠租赁总金额607099.65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罐车租赁协议》(无原件)、《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件》(无原件)、对账单(无公司代表签字、盖章)。
以上事实,有合同、对账单、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罐车租赁协议》无原件、《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件》无原件、对账单无公司代表签字、盖章。故上述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儒鸣
书 记 员 唐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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