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755号
原告:柞水融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下梁镇陕西终南医养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338711918R。
法定代表人:刘登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梁村塬村二组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67991113A。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村委会南田水库侧(地名:“穿龙颈”“龙马塘”)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41284325105046X。
法定代表人:潘小磊。
第三人:咸阳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城国际大厦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KWR72。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柞水融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年7月9日我院向原告柞水融方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在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原告柞水融方建材有限公司超过七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柞水融方建材有限公司已经超过七日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戈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