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094569E。
法定代表人:张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6799111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01842.3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01842.3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