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204号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旁。
法定代表人:张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波,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9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答云
1